(一)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引发争议 依据主权原则,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宪法修正案能够保持宪法文本的稳定? 在主张采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学者看来,宪法修正案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进而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32] 此前已经有学者倡议采用直接修改宪法原文的方式修改宪法。
[26] 实际上,我国国家机关在宪法当中都有专门的一节予以规定。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监察委员会入宪是对我国宪法上的人大制度做出的重大变革,此次修宪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而且面临着此前修宪所没有出现过的技术问题。相比之下,美国宪法在批准后的二百余年内,仅产生了二十七条宪法修正案。[12] 参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与实用性的检视》,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26]对于在宪法当中增加专门的一节的问题,学界建议的修宪方案中多有论述。
当初制宪者在费城设计出宪法修正案这一修宪方式,意在降低美国宪法修改的难度,以减少各州疑虑,加快宪法草案的批准进程。童之伟:《我国宪法原文与修正案的组合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虽然触动利益有时候比触动灵魂要艰难,但利益也是由观念界定的。
具体如何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呢?小平同志又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事求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也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关于研究动机的批评,笔者不准备(事实上也无法)予以回应。在其看来,发现的过程指的是某一言说的心理过程,具有神秘性和不可知性,属于非理性的世界。然而,今日之我依然为这篇论文精神气质的转变感到骄傲,并为博士论文没有草草出版而暗自庆幸。
还有一些朋友怀疑说,笔者是基于自己所持有的土地改革目标来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因而犯了先有结论,然后再为结论寻找宪法理由的错误。一些朋友批评说笔者在2013年下半年所提出的宪法解释方案,不但背离了宪法的原意,而且超出了语言的射程。
然而,经过人大宪法学派的熏陶后,这才发现,博士论文的缺陷并非仅仅是制宪和修宪史资料不完整如此简单,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上缺陷和不足是更大的硬伤2016年5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法学研究》编辑部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专门就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个宪法条款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与会学者们纷纷提出他们各自的研究结果和宪法解释方案。之所以这么说,既不是因为笔者故意进行虚伪的谦虚,也不是因为笔者有受虐偏好,而是因为笔者深知,2013年所提出的宪法解释方案确实只是一块引玉之砖,很不完美,甚为稚嫩。在其看来,发现的过程指的是某一言说的心理过程,具有神秘性和不可知性,属于非理性的世界。
韩大元老师门下的于文豪、赵真、孟凡壮、陈国飞等诸位同门,樊纪伟、孙娟娟、刘笑岑、刘明等诸位博士后同仁,决定发表我颇有争议论文的各位期刊编辑,以及为我的调研和写作提供方便和信息的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国土局、农研中心,河南省国土厅,新乡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发改委等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也要一并感谢。一些朋友批评说笔者在2013年下半年所提出的宪法解释方案,不但背离了宪法的原意,而且超出了语言的射程。毕竟,现行宪法制定于35年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今天的人们如果不能用更加开放的心态来审视和解释现行宪法,就会让这部宪法成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障碍,甚至会让这部宪法因为违背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基本需求而遭人嘲笑乃至唾弃。最后,还要感谢我曾经求学的郑州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及我目前工作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照、鼓励和支持,感谢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对本书出版的大力资助,感谢上海三联书店的郑秀艳编辑对本书在出版过程中提供的专业编辑意见,同时还要感谢曾经在上海三联书店工作的冯静编辑,正是因为她的提醒和鼓励,我才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
认真反思之后,笔者认为,2013年所提出的宪法解释方案确有弊端,但其弊端主要在于宪法解释的技术和语言表述不够成熟且不够体系化,而不在于其他方面。二、针对那种认为笔者是带着有色眼镜和既定结论来从事宪法中土地条款解释的批评意见,笔者无法完全否认,而且也没有必要完全否认。
平井宜雄的观点甚有道理。我的朋友徐振宇教授最近总结说,土地问题改革之难,一是观念之误导,二是利益之羁绊,三是路径之依赖。
不过,对于那些指出既有方案中存在若干漏洞的批评,笔者抱有真诚的尊重。在这些朋友看来,中国的宪法(特别是宪法中的土地条款和其他涉及经济制度的条款),不是需要解释,而是需要修改,需要重大修改,甚至需要重新制宪。这种被笔者称为是土地制度改革路线图的改革建议,很显然是在立法论的研究方法指导之下完成的。应当摸着宪法过河(韩大元教授语),而不是要超越宪法,鼓吹法外的世界很精彩进而倡导良性违宪。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是否要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下推动改革方面,笔者欣然接受和支持以人大宪法学派为代表的关于宪法应该成为改革的框架秩序,改革不能逾越宪法的边界(张翔教授语)的主张,而且并不以这种保守的立场被人批评感到不悦。其次,在研究土地法律规范时,没有充分意识到宪法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与其他法规范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之间的区别,进而既无法对宪法土地规范的特殊性予以分析和揭示,也无法全面系统分析其他土地法规范的合宪性。
我的研究生陈炳旭同学通读了全书,并进行了细心的校对,在此也要一并感谢。3.有朋友批评说,无论是笔者所提出的1.0版宪法解释方案,还是2.0版宪法解释方案,都不符合宪法的原意。
程雪阳 2018年2月10日于苏州独墅湖湖畔 作者简介: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到本书书稿完成为止,已经有10篇左右的重要学术论文发表,并形成了约6—7种较为完整的宪法解释方案。
首先,确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地那样,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时并没有将人权保护置于整个法秩序的舞台中心。可能正是基于第二种批评意见,所以法学界(并不限于宪法学界)一些朋友开始着手提出他们针对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解释方案。
具体来说,首先,博士论文充斥着大量的历史学和制度经济学论述,更像是行政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某种混合体,真正的法律规范研究或者说法学内部视角的研究却不是很足。一如我在后记中所提到地那样,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持续了3年多,到2011年年底才最终完成,并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博士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当时所得出的诸多研究结论,当日之我还是比较满意的。2012年6月,笔者开始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随韩大元教授从事博士后研究。
正当化的过程则是指运用逻辑证明言说之结论具有正当性的过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实依然受到了现行宪法的支持和保护,这一点是不可(也无法)否认的,宪法第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
而在研究方法上,本书也已经向法释义学回归,并努力实现社科法学和法释义学的融合。在这种社会状态之下,我们应当将宪法作为整合各种观点分歧和利益纷争的解决框架,而不是要抛开宪法另搞一套。
对于博士论文,最初的计划只是再多补充一些关于宪法土地制度条款的制宪和修宪史资料,然后就将此书出版。在精神气质上,博士论文所蕴含的青年人打破一切约束的火热和冲动,已经被更为温和的在现行法秩序下推动改革的主张所取代。
当我完成这篇补记时,距离开始写作博士论文已九年有余,距离博士毕业已六年有余,距离博士后出站也已四年有余。既然这些条文终归是要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那么费尽心力地研究如何进行宪法解释,岂不是白费心力,浪费青春?持有这些观点的朋友对笔者的选择表示不能理解,批评我开始变得保守起来,并为这种研究立场转向感到痛惜。但关于宪法,有一些论点必须补充。没有与他们深入的交流和讨论,这本书肯定是面目可憎了。
具体理由有三点: 1.我国现行宪法确实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但什么是社会主义是一个需要重新思考和重新问题化的问题。其二,在国内导师沈开举教授的指导和影响下,博士论文的最后一个章节就如何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和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改革方案。
虽然触动利益有时候比触动灵魂要艰难,但利益也是由观念界定的。观念之误导是第一颗扣子,第一颗纽扣没扣对,后面的纽扣就无法扣对了。
还有一些朋友怀疑说,笔者是基于自己所持有的土地改革目标来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因而犯了先有结论,然后再为结论寻找宪法理由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之下,宪法释义学需要处理的是,如何在确保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协调宪法第6、10条与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以及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物质生产极大丰富共同富裕以及宪法第10条第5款所说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目标,而不应当抱残守缺式地坚守计划经济时代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形成的教条主义式的理解。
留言0